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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 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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