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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组织破产、歇业企业、自由职业等职工参加六项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办法
[ 发布日期:2012/8/23 13:3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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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2012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破产企业、歇业企业及失业后退休的职工(以下简称“社区参保对象”)参加六项互助保障计划的工作,使这部分群体也能享受工会互助互济大保障的温暖,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将继续在今年6月份通过上海市总工会职工保障互助会各区、县街道(镇)工会服务点(以下简称“工会服务点”)接纳这部分职工参保。
 
一、社区参保对象可参加的六项互助保障计划
 
1、《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每人50元,保障期为一年(仅限在职年龄段);
 
2、《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每人185元,保障期为一年;
 
3、《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每人30元,保障期为一年,每个保障期内只可参加一份(仅限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
 
4、《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每人18元,保障期为一年,每个保障期内只可参加一份(仅限女性未满55周岁);
 
5、《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一年期),每人10元,保障期为一年,一年内只可参加一份(仅限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
 
6、《从业人员意外伤残团体保障计划》,每人10元(只可参加一份),保障期为一年(仅限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
 
二、六项互助保障计划的参保对象及提供材料
 
(一)“在职住院保障计划”
 
1、凡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城保”)的本市非正规劳动组织的职工,本着“个人自愿、团体参加”的原则,由该组织提供社保发放《非正规劳动组织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两份的参保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号)。
 
2、凡本市破产、歇业企业的职工,且原单位已为他们缴纳“城保”到退休的对象,提供法院判决原单位破产的判决书复印件,或工商部门企业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上级主管局下发的歇业批文复印件。
 
3、凡向社保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由职业者,提供当年4月份或5月份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结算单》。
 
(二)“退休住院保障计划”
 
1、破产、歇业企业的退休人员:需提供法院判决原单位破产的判决书复印件,或工商部门企业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上级主管局下发的歇业批文复印件。
 
2、到退休年龄并已领取退休证的原失业人员:需提供办理退休手续时的《个人养老金核定表》复印件。
 
3、到退休年龄并已领取退职证的退职人员:需提供退职证(复印件)。
 
4、未到退休年龄,但经劳动部门鉴定作为丧劳提前退休的人员:需提供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的《个人养老金核定表》复印件。
 
5、如社保信息反映参保单位是“社会发放户”人员或是续保对象,只需出示身份证。
 
(三)“特种重病保障计划”、“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从业意外伤残保障计划”
 
本市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包括在沪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社区参保对象”办理参续保手续的有关事项
 
1、办理地点:上海市总工会职工保障互助会各街道(镇)工会服务点;
 
2、办理时间: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3、起保日期:
 
(1)“在职住院保障计划”、“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特种重病保障计划”和“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四项互助保障计划统一按当年6月2日起保。(新参保人员执行相应计划免责期)
 
(2)“意外伤害保障计划”和“从业意外伤残保障计划”两项互助保障计划统一按当年7月1日起保。
 
四、工会服务点受理参续保手续须知
 
1、在6月30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分别递交各项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一式两份、保费(贷记凭证回执复印件)、保障明细汇总单。
 
2、各项保障计划必须于6月30日17点之前将参保信息输入完毕。
 
3、正确填写各街道“社区参保对象”参保编码,并注明“社区参保对象”字样。
 
4、未列入本会网上公示的破产、歇业企业单位,其证明材料提供上交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5、当年7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职工不要列入6月份参保。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改制企业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各类企业的下岗、协保人员,应到本人原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原单位已被拆并的,则到接受被拆并单位的新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2、在6月份以后,因失业、丧劳办理退休手续的新退休职工,如需参加“退休住院保障计划”,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2个月内,持《个人养老金核定表》复印件到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 凡参保对象在当月26日前(不包含26日)向服务点交纳保费的,其起保日为缴费当月的第二个工作日。
 
3、“社区参保对象”街道受理后经本会信息核对确认,方可有效。缴费日不是起保日,起保日为本会保单签发日,并告知被保障人续保的起保日。
 
特别提醒:凡7月1日到次年5月31日止首次办妥参保手续的对象,今后续保须在每年6月份到工会服务点统一办理。工会服务点经办人员应向参保对象解释清楚。
 
4、各街道(镇)在办理参续保手续后,如经本会审核,有不符合社区参保对象参保条件的对象,将退回有关工会服务点,由该服务点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于不符合社区参保对象条件的参保对象,即使已经办理了参续保手续,本会也不负给付责任。
 
5、凡参保“特种重病”、“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的职工,在保障期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首次确诊,并经住院治疗。
 
6、凡参保“从业人员意外伤残保障计划”的职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后,申请领取全残保障金前,须到本会指定医院鉴定伤残程度。
 
7、凡参保“意外伤害保障计划”的人员因住处遭受意外火灾致生活必需品损失,必须是居住在本市内的房屋财产生活必需品。
 
8、请各工会服务点张贴六项保障计划一览表;并在张贴的“社区参保对象”参保通知上增加本服务处、点地址、电话。
 
9、对已办理参保的对象提供六项保障计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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