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总工会,开发区工会,各委、局及直属公司工会:
根据沪工总财{2010}121号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好市第十三次工代会和区第四次工代会精神,以“工作重点进一步下移,确保基层工会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能力办事”为要求,为进一步激发基层工会活力,促进本区街镇总工会等直属工会经费收缴率的提高,鼓励工会经费得到稳步增长,结合本区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区总工会四届一次常委会讨论决定,现就本区街镇总工会等直属工会上缴经费核定指标、增收回拨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工会经费收缴及上解。区各级工会组织应根据《工会法》和市总工会的规定收缴和上解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各街镇总工会、开发区工会的基层工会,经费60%留成基层工会,40%上解各街镇总工会及开发区工会。各街镇总工会、开发区工会按帐面实际收缴数据的25%留成本级工会。75%上解区总工会;各委局直属公司工会的基层工会,60%留成基层工会,40%上解区总工会。
二、回拨补助活动经费及奖励。区总工会以各街镇总工会、开发区工会及委局直属公司工会实际上解区总工会经费情况,以不同的办法给予经费回拨。街镇总工会和开发区工会:指标愉回拨按签约的工会经费指标*12.5%回拨活动经费;超指标回拨按超指标的工会经费*30%回拨活动经费。委局直属公司工会:按实际上缴区总工会经费数*25%回拨活动经费。对本级(无基层工会的)已留存60%工会经费的委局及直属公司工会不予回拨。
三、具体要求:
1、区总工会每年初与各等效真叫工会、开发区工会以及各委局直属公司工会签订工会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协议书(财务工作内容),加盖印章后,协议书即正式生效。
2、实际上解工会经费的考核,一般按会计年度进行考核,即每年1月1日蛭12月31日是。
3、如果有违反财经纪律,或截留、挪用应上解区总工会经费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回拨活动经费及奖励。
四、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总工会
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