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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维权成本,充分发挥调解作用
[ 发布日期:2017/2/15 16: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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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黄某与杨某夫妻两人共同在某公司工作,2013与2014年工作期间夫妻两人发生工伤,均被鉴定为伤残十级,201512月夫妻俩因家中有事辞去工作。离职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都已办理,但由于不知道企业方还要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所以并未申请。回家后才得知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可以申请,但由于夫妻双方都在老家,出行不方便,所以一直拖延。直到20161219日黄某趁出差之便,来到松江区总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职工法律援助窗口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了解案情后,调解员分析:黄某的诉求已过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因此调解是比较稳妥的维权途径。但黄某是出差顺便来维权的,第二天就要回家,无法长时间停留或来回参与本次调解。为最大限度降低夫妻二人的维权成本。调解员决定先电话调解,确保双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再让黄某夫妻二人来松与企业方进行面对面调解。

企业方在沟通中,坚持认为是员工自愿放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且已超过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因此不同意支付该补助金。但调解员通过一次次的反复沟通,向公司说明夫妻二人因工致残后给他们再次就业带来的实际困难情况及路途遥远的客观事实,最终企业方同意支付补助金。由于黄某远在四川,调解员担心中途变故,会对黄某造成较大损失,因此调解员多次与双方确认调解时间,经过反复几次确认后,最终双方于20161227日,在法援中心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中,调解员在劳动仲裁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没有轻易放弃,而是竭尽全力以情以理打动和说服了企业方,为黄某夫妻二人争取到了就业补助金,同时又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以最低的成本和最简便的方式,圆满的实现了职工诉求,充分发挥了调解在职工维权中的重要作用。

权益维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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