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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缺依据,调解化纠纷
[ 发布日期:2018/1/9 15: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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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代某等10人为某电子元件公司职工,于2017年9月来到松江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称5月起企业生产锐减,已拖欠职工2个月工资,大部分职工未签劳动合同,职工们担心企业倒闭拿不到欠薪和经济补偿金,因此前来寻求法律援助,希望尽快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

接案后,调解员立即电话联系企业方,企业方称:“因生产环境改变,企业要转型,代某等10人依旧聘用,7月工资将在近日发放。”但职工表示,企业方一直欺骗职工,为了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甚至将10人分派到3家其他企业工作。职工们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约定于9月12日进行协商调解。调解现场企业方以生产不景气,没有资金为由,只愿发放7-8月欠薪,并给予每人1000元补偿金,职工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而僵持,通过调解员多次沟通协调,劳资双方终于相互让步。补偿金从2014年5月起算,补偿基数按市最低工资标准2300元计算,以上经济补偿费用加上欠薪共同支付。9月中旬,企业方与职工签订调解协议,当场发放补偿金。9月下旬,代某等10人向法援中心送来锦旗,向法援中心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

调解感想:

本案中:其一,企业实际已无法维持经营,职工面临的是企业停产关闭解除劳动关系的局面,但企业方为逃避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而声称依旧会聘用职工;其二,职工的月工资是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费构成,企业长期生产量不足,职工仅靠最低工资收入维持生计,面临生活压力大的困境,企业停产欠薪,职工更难以为继,因而职工希望尽快解决劳资纠纷,回到正常工作生活轨道。

本案维权的难点在于:职工主张经济补偿金、工资等请求,是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然而职工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缺乏相关证据,如走仲裁程序维权可能会面临无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风险。

综上,为避免职工遭受更大损失,调解员尽力促成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化解矛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权益维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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